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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是首个全国生态日,8月14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房山法院”)在长沟人民法庭设立“环境资源法庭”,并举行挂牌仪式。当日,房山法院还发布了10起环境资源领域审判典型案例。
2018年,孔某以3000余元的价格自宋某处非法收购鸟头制品一个。经鉴定,涉案鸟头制品系盔犀鸟头部标本,盔犀鸟规定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一中,根据《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盔犀鸟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经认定,涉案盔犀鸟头部标本整体价值为3750元。
2021年9月14日,孔某以1万余元的价格自宋某处非法收购玳瑁制品一个。经鉴定,玳瑁规定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2021年9月26日,孔某以15000元的价格自宋某处非法收购犀牛角制品一个,后退还给宋某,宋某向其退款12500元。经鉴定,犀牛角规定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中,根据《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所有犀科动物均应核准为国家二级或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经认定,涉案犀牛角制品价值为14742.5元。
被告人孔某于2022年1月14日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动物制品已扣押。
法院裁定,孔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孔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随案移送的物品,依法予以处理。
法官解析,野生动物是地球自然环境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践中,多数行为人并非主动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是作为背后的买家因“一时兴起”网购野生动物制品而触犯刑法。
本案中,被告人孔某为广告公司经理,其从微信上认识的宋某告知其有一名为“鸿运当头”的鸟头制品名字吉利,对做生意大有好处,孔某遂买下这实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盔犀鸟的鸟头标本。后又想求得“镇宅辟邪”“身体健康”,陆续从宋某处购买了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玳瑁的相关制品以及同为国家保护动物犀牛的犀牛角制品,三件野生动物制品金额累计达到二万元以上,故宋某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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